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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没续签未必能获补偿金
 

劳动者维权需避免三处法律误读

  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发出特别提示:由于新老劳动法规有衔接过程,劳动者在申请立案前,应当弄清自己的合同期限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看其是否符合新法规定。

  日前,上海市劳动部门公布了最新的2007年全市劳动争议情况报告。报告显示,在处理结案的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比2006年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分析,主要原因是劳动者提出了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请求、未提交足够的证据材料等。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等于“有经济补偿金”

  【案例】张某于2002年10月进入本市某医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2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19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15日,单位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并于12月19日向张某开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单。张某认为自己已在单位工作5年,没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要求单位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处理结果】区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明,张某并没有存在法定限制终止的情形,单位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为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并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事人之间也未有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给付经济补偿的约定。

  【仲裁部门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在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不少劳动者可能忽视这一规定的两个前提:一是合同终止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二是应当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此外,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等于“有两倍工资”

  【案例】上海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员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公司,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还于2008年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两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对李某因不订立书面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该区仲裁委员会最后未予支持。

  【仲裁委员会表示】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双倍工资的支付只有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并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第2个月开始才能计算。而且由于新法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因此对李某的请求,该区仲裁委员会最后未予支持。

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争议的一切举证责任

  【案例】市民王某在离职后诉诸劳动仲裁部门称,原单位老板曾口头承诺“名义上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但在每年年末会另外支付2万元工资”,但“2万元工资”并未兑现,而单位辩称双方不存在另外支付2万元的约定。

  【处理结果】在审理中,仲裁部门只查实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工资8000元”,而王某无法提供单位承诺支付2万元的证据,因此王某的请求未得到支持。

  【专家指出】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归用人单位,是指解除劳动关系、未按合同支付报酬等情形,而劳动者提出其余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时,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完)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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